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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創作,尊重智慧財產權!

發生了一件事情,令我心痛的事情!

我很喜歡小王子,所以他成為了我第一次創作時的作品,也是現在我一直持續不斷在說的故事之一。

非常樂意看見別的人、別的團隊一同來說這個故事。因為這是個令人感動的世界名著,當然要讓他繼續流傳!

有在Follow我們粉絲頁的人應該會了解我接下來說的事情。小王子的故事屬於公共財,全世界都能自由使用聖修伯里所留下來的這個故事,但是小王子的原畫授權還是必須透過聖修伯里協會取得,你才能使用聖修伯里畫筆下的小王子。

#台灣著作權法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國因為將聖修伯里列為二戰的英雄所以特別將其著作權利延長為99年,所以目前在法國境內的小王子相關著作、出版、演出都必須要報備聖修伯里協會

所以,當我在創作這個作品時,非常在意圖像這一塊,雖然我們的小王子是二創的作品,但我也覺得該讓法國的官方知道,所以我透過粉絲頁傳送我們二創作品的圖像、影像,告知他們我們利用小王子的故事與立體書結合創作了這個作品。而官方也毫不吝嗇地幫我放上了Fanarts裡面

還有一次聖修伯里的官方粉絲頁也突然分享了我們那張星戰的創作圖像,當時我非常地 驕傲與開心!

而我們2015年與小王子電影合作時,電影的圖像我們要在演出中播放使用也都需要與代理商傳影互動討論、設計,雙方都沒問題後才能公開使用,因為代理電影公司的所有圖像也都是經由法國的發行商提供。

但是....今天卻知道了一件事情,在今年的6/4,Animate立體書劇場粉絲頁收到了一則訊息

當下我認為這是一件非常棒的事情,一位表演藝術老師想讓學生了解小王子這個文學,所以想要收集各式各樣的小王子元素來讓學生欣賞。對我來說當然是要義不容辭地幫忙,讓這位老師能夠把這個教學PPT給做好。

可是,事實似乎有些落差...一直10/17晚上,我收到了一位高雄朋友的訊息

"你有看過K先生的小王子嗎?"她問。

"K先生?沒有耶,怎麼了?"我說。

當下我就先利用了Google去搜尋K先生的小王子,得知他是一位高雄的表演藝術老師創作了一個

《當地球人遇見小王子》文學講座劇場,目前正在高雄的國中小、高中校巡。這也是一件好事,跟我開頭說的一樣,多些人知道這個令人感動的故事當然最好。

"我以為你們有合作,我在裡面有看到你們的動畫" 她繼續說。

"啊??"

我當下立刻想起那個訊息,因為名字的不同,所以我特別對照了臉書上的個人資料,才發現是同樣的人。教學與演出,是很不同的事情,如果我當下知道是演出的話,是不會把動畫給予使用,因為,我們的小王子還在繼續演出啊!一直到明年2017都有檔期。這位K先生也在高雄校巡了30多場,還在繼續中。對我來說,每個人都可以說小王子的故事、每個人都可以用一個人扮演所有的角色的形式來說這個故事、每個人都可以跟投影互動來表演呈現,但是,不是每個人都能把別人的作品或創作使用在的"自己的演出"中,更何況這個作品還是個"正在進行中"的演出,同樣的元素出現在兩個演出中,對於先看過的人會不會產生誤會呢?

且...用於教學以及改作為自己的演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我也是大學講師,課堂上使用的資料、分享影片、圖片,也都使用公開的連結播放給學生看,PPT當中的分享資料學生如果需要也都是請他們上原著作的網站上觀看。而這位"表演藝術老師"他跟我索取的是我們公開在網路上的宣傳動畫,結果卻將其變為自己在"講座演出呈現中的結尾影片",這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了。

#台灣著作權法第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台灣著作權法第 第 8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立刻請這位K先生與我聯絡,而我們也連絡上了。

K先生以為他的講座大多在被學校邀請校園內演出,學校的主任跟他說這樣的講座屬於教育性質,非營利行為,所以可以使用。但是....

#台灣著作權法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是他的每場講座都以講師的名義跟學校收取了"講師費"雖然來看的人都不用買票付費,但他的行為屬於"間接收取"費用,所以無法這樣使用。

然後他口中那位主任告訴他的"教育性質"是這樣

#台灣著作權法第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46 條: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簡單來說,就是這位K先生在他任教的學校內分享他的講座是屬於"教育性質"但是的這個講座以脫離了任教的校園,受邀到北中南的各級學校還有私人的空間中發表,所以不能隨意使用重製公開的影片。

以上的幾點,足以表示他已經觸法。但對我來說,最受傷的地方在於,K先生除了表演藝術老師的身分外,也是一位"劇場人"、"演員",還有我們第一次Animate立體書劇場「小王子」去高雄巡迴時,他也有來看,並表示他很喜歡。且他的訊息都是經由我們的粉絲專頁傳送,代表我們粉絲專頁他也有在看,那麼....

1.我們的小王子一直在持續演出,他也看過演出內容,難道不知道那隻宣傳影片刪減過後的動畫已經與正式演出的內容動畫相近了嗎?

2.身為一個劇場人、演員,參與過演出,難道不了解,為什麼每個劇場都要藉由廣播告訴所有觀眾,不要在演出當中拍照、錄影、錄音,保護演出相關的權益。且對於一個正在進行中的演出,這樣子的權益不是更加重要嗎?

我很喜歡聖修伯里的小王子,但我也不會把他的畫作直接copy放到我的作品中;K先生喜歡我們的作品卻直接把作品中的影像拿來使用在自己的呈現中,這並不會表示你非常"喜愛"我們的創作,而是"傷害"了我們一筆一畫、一步一步排練、製作、修改後的作品!

再加上...後來我得知...他私下去找我們的音樂設計朵兒,希望他把我們的「小王子與玫瑰花」這首歌授權給他,讓他在同一個演出中自彈自唱。

#台灣著作權法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K先生看我們劇場版的演出,難道不知道這首歌在劇中的重要性嗎?就算私下找到了音樂設計、就算音樂設計在不知確切情況下同意,那麼難道不該支會一下演出團隊嗎?

K先生的所作所為並非支持我們"山豬影像"而是傷害了Animate立體書劇場「小王子」這個作品,也傷害了在這個演出團隊中的每一個人,我們的小王子演員告訴我,她看著K先生的粉絲頁,有人留言K先生唱的「玫瑰花與小王子」很好聽、很感人,對她來說是既高興又難過,高興的是我們的作品歌曲確實能夠實實在在地感動觀眾;難過的是,這首歌應該是專屬於我們的演出,是她該揣摩表達玫瑰花的情緒與扮演這個角色來告訴觀眾玫瑰花與小王子之間的故事。

看過我們演出的K先生,其實我到現在還是不太了解,身為劇場人、表演藝術老師、喜歡小王子的同好以及看過我們作品的粉絲,這些角色對你來說,難道你不懂得你選擇做這些事情的時候會讓這一切受到傷害嗎?

一再地說自己動機單純只是喜歡我們的作品,這並非是個實際的理由,是否和我一樣也該先理解與了解相關的規定、法條後再行創作呢?

您說想要以實際的方式補償,但對我來說,都已經不重要了,30幾場的傷害已經造成,倘若,聽過您課程講座的學生沒有看過我們的小王子,是否會先認為我們辛苦創作的動畫與歌曲就是您的呢?如果我們又要去高雄說這個故事的時候,只看過您的講座的人,看到我們的片段會不會認為我們是模仿您的作品呢?這些問題,我無法預估答案,但是會確確實實成為我們繼續說這個故事的"阻力"。

公開的道歉聲明雖然官方,但確實是需要,需要讓看過您作品的人了解〝原創作者〞是誰這件重要的事情。我們有時真得太過於輕視或忽略或不注重"智慧財產權"以及"著作權"這件事情了,所以我們的政府官方才會一再地被爆料甚麼部門的文宣品抄襲日本動漫、那個議員的宣傳品模仿哪位畫家、我們的世大運宣傳影片又是模仿哪個日本團體、哪個村又是未經授權把別國有名的作品畫在房屋的牆上來吸引觀光客....諸如此類的事情。

藝術,除了需要有創意外,但也必須有限制,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簡單地說,今天,若是你的作品被第三人這樣使用,你會做何感想呢?

其實我也還在思考該怎麼樣處理這樣的事情,藉由這次親身的遭遇,來告訴大家

尊重創作,尊重智慧財產權!

不只是K先生,任何團體、團隊、公司、工作室甚至是身為觀眾的你,全部都一樣,如果你真的喜愛一個作品或是創作者,那麼請也好好地保護他,這樣我們才能看見更多的創意與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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